浙江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強制性地方標準發布
來源: 浙江宏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發表時間:0000-00-00
鍋爐煙氣排放治理是持續改善空氣質量的重要抓手。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指導,浙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特種設備科學研究院作為主要起草單位編制的浙江省強制性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1415—2025)(以下簡稱標準),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于2025年1月22日發布,2025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正文分為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六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為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和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適用范圍
標準適用于:
■單臺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質鍋爐;
■各種容量的燃油、燃氣鍋爐;
■對于單臺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頁巖等固體燃料的鍋爐,執行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
■對于使用其他液體燃料的鍋爐,執行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
有組織排放控制限值
在延續國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管控思路基礎上,結合目前的政策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和浙江省鍋爐的實際排放水平、污染防治設施技術經濟可行性等因素,提出了更為嚴格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與現行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相比,省地標收嚴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限值,增加了氨的排放濃度指標,并按鍋爐不同燃料進行了劃分。具體限值見表1。
▲表1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標準對工業鍋爐使用過程中涉及的原輔料儲存、卸載、運輸、制備系統和副產物儲存、轉運系統提出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其中,要求固體燃料(煤、生物質燃料等)貯存場所應采用封閉料場(倉、庫),并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灰倉、脫硫副產物、渣料等貯存均應采取密閉措施。
實施時間
■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執行標準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質鍋爐執行標準表1規定的燃生物質鍋爐的城市建成區排放濃度限值。
■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用燃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新建鍋爐自2025年5月1日起,在用鍋爐自2025年10月1日起執行標準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執行本標準后,單臺出力65t/h(45.5 MW)及以下的燃 煤、燃油、燃氣、燃生物質鍋爐不再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的相關規定,單臺出力65 t/h(45.5 MW)以上的燃油、燃氣鍋爐不再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 —2011)中的相關規定。后續國家出臺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涉及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污染物項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執行國家標準。
標準的實施為持續深入推進鍋爐煙氣排放治理提供法律依據,是實現大氣污染物減排、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保障,同時也將有助于推動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為實現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浙江提供有力支撐。